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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1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孙寿山在公开场合表示,新闻出版总署正在研究对参与数字出版与数字传播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这也意味着相关互联网企业未来需申请新的数字化传播及加工资质。 孙寿山称:“我们目前正在研究,对参与数字出版与数字传播的企业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将数字内容出版企业、数字化内容加工企业、数字化内容投送、传播企业的性质区分开来,分别授予资质。将数字化内容加工企业、数字化内容投送和传播企业纳入管理工作。在资质授权上,给予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出版”资质,给予民营数字技术企业“数字传播”、数字化加工资质,使掌握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传统出版单位的数字化经营中来。”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版署首度将数字出版和数字传播、数字加工的概念进行区别,而民营数字技术企业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数字出版”资质。 相关业内知情人士表示,上述分类资质的颁布可能会体现在修订后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 即不同的企业将获得不同资质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据悉,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企业需要获得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而“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根据这一规定,门户网站、文学网站、相关手机网站以及网络游戏等相关互联网企业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 上述知情人士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10年前出台的,很多内容已经不合时宜,做出改革是必要的。 另外,孙寿山也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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