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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30
“双节”来临 纪律提醒你(一):违规收礼碰不得 发布时间:2017-09-26 17:51:04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案例警示: 2013年至2016年,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管理科主任科员刘弘多次违规收受杭州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所送超市充值卡、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14600元。刘弘受到记大过处分。 2015年9月,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王时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吕某赠送礼金2800元。2016年11月14日晚,王时海在北仑常寿茶膳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吕某宴请,并于饭后接受吕某组织的娱乐活动。上述消费共计支出4680元,均由吕某支付。2017年5月23日,王时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撤职处分。 八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每逢节日都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作为反“四风”的重点问题来抓。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严守纪律,做到不收不送。 这5条红线要记牢: 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3.严禁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4.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 5.严禁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年12月25日召开,编者注)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双节”来临 纪律提醒你(二):违规饭局莫参加 发布时间:2017-09-27 16:29:34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饭局作为中国人最重要的社交方式之一,在中央颁布八项规定之后,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各地越来越细的落实规定以及频频曝光的党员干部参与违规饭局问题,无疑都释放了鲜明信号:饭局有风险,赴宴须谨慎。 纪律红线: 1.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 2.严禁用公款支付、报销私人聚餐费用。 3.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4.高消费豪华饭局不能去,私人会所不能去,隐蔽场所的宴请不能去。 5.参加其他私人聚会和自费餐叙也应注意形象,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 案例警示: 2015年底,瑞安市马屿镇城建监察中队工作人员金崇伟借用至马屿镇城建办期间,违规在某酒店和某农家乐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另外,金崇伟还存在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卡问题,最终,金崇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三门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真考和该局移民办主任叶以孟、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主任陈德聪、社会福利科工作人员周可依在项目报批、验收、资金拨付过程中,多次接受某村安排的宴请,杨真考和叶以孟还收受该村赠送的土特产。2016年7月,三门县纪委给予杨真考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叶以孟、陈德聪、周可依诫勉谈话处理;三门县民政局免去叶以孟移民办主任职务。 党纪条规链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双节”来临 纪律提醒你(三):违规旅游去不得 发布时间:2017-09-28 17:35:22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违规公款旅游基本得到了遏制,但每逢节假日,却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要犯“毛病”:有开着公车去外地逍遥的,有拿着单位介绍信到景点“打白条”的,有在景区乱开发票回去报销的……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纪律红线还是要记牢! 纪律红线: 1.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2.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3.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4.私人出国(境)旅游,要向单位提前报批。 5.禁止违规使用公车。 案例警示: 2015年7月,湖州承接省际产业转移示范区安吉分区管委会(梅溪)原副主任周幼华组织分管干部到舟山东极岛旅游,产生相关住宿、餐饮等费用共计31864元,为参加旅游的干部购买海鲜费用共计6400元。上述费用,周幼华指使工作人员采用虚构广告宣传费、虚开餐费发票、签订虚假评估协议套取公款予以支付。周幼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周幼华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2月25日、3月2日,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刘海波分两批组织部分村“两委”班子和村党小组长13人,以考察水产养殖为名,途经宁波前往厦门旅游,报销住宿、餐饮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162元。2017年4月,刘海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相关费用。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双节”来临 纪律提醒你(四):节日福利莫乱发 发布时间:2017-09-29 10:51:49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正常的节日福利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问题出就出在“违规”二字,包括“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等情况,均属违规之列。 纪律红线: 1、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严禁以“加班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名义变相滥发福利。 3、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4、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5、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案例警示: 2008年3月至2014年1月,嵊州市文联原党组书记、原主席钱子浪在负责嵊州市文联全面工作期间,违规发给全体工作人员节日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金额258580元,其中钱子浪个人实得53822元。钱子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1月22日,浦江县农村水利管理站原站长顾红凯以“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小工工资”的名义,套取9000元工作经费,其中6800元以超市购物卡的形式发放给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年终福利,100元暂存出纳王某某处,剩余2100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水文站副站长张必刚,作为2015年期间水文站工作人员协助测算工作的劳务费。顾红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必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予以收回。 党纪条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双节”来临纪律提醒你(五):大操大办不能有 发布时间:2017-09-30 09:44:00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利用国庆等佳节操办婚庆事宜,本是喜上加喜的好事,但有的党员干部硬是把好事办得变了味,不但事儿办得战战兢兢,最后还把自己送上了“曝光台”。 纪律红线: 1.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2.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3.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4.严禁借机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5.严禁借其他亲属名义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案例警示: 2017年1月,常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宁永伟在县城某酒店操办女儿满月宴,宴请对象中有下属工作人员14人,违规收受礼金11300元。宁永伟受到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礼金已退还。 2016年11月30日,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党工委原宣传委员雷秀香在丽水某大酒店为其儿子操办婚宴42桌,邀请并收取紫金街道下属15个村26名村干部所送礼金共计50100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婚宴后5日内,雷秀香未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向区纪委报告其儿子婚宴的操办情况。2016年12月19日,雷秀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紫金街道党工委委员职务,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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