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万象城官网

万象城官网
| | 联系万象城官网 |
 
万象城官网
相关资讯
行业法规
排行榜
网店排行
开卷排行
您所在的位置:万象城万象城官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相关资讯
上海:申请数字出版业务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09-05-22
    为帮助企业解决申请数字出版业务时碰到的登记问题,支持、鼓励和引导上海市数字出版行业健康发展,5月21日,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数字出版的范围,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名称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数字出版只是一个出版行业内约定俗成的概念,虽然屡屡出现在政策性文件中,但并非法律概念,也不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已有的表述。因此,近年来虽然数字出版产业增长势头强劲,各类经营主体投身数字出版业务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但是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无法登记所需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这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不利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处长申建中告诉记者,上海拥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全国首家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上海张江数字出版基地,理应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法制体系建设、政策研究等各个环节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2008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启动了数字出版企业工商登记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该《意见》的出台,有效解决了上海市从事数字出版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碰到的问题,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推动数字出版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今后全国出台此类规范打下了基础。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于数字出版的范围、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都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名称有了清晰的划分,即对属于出版单位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以直接使用“数字出版”作为行业表述,如上海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不属于出版单位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数字出版”只能作为行业限定词,不得单独使用,必须同时加上所属行业,如上海数字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字出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这些规范性表述的出台,无疑为今后全国出台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问题在规范上做出了有益探索。
    《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节选
    (一)数字出版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数字出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数字作品的传播;数字出版物的销售;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与数字出版相关的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的结合。
    (二)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
    1.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本市拟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申请人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数字出版经营。
    2.数字出版经营主体的名称
    属于出版单位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以直接使用“数字出版”作为行业表述;不属于出版单位的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经营主体,“数字出版”只能作为行业限定词,不得单独使用,必须同时加上所属行业。
【浏览次数( 3369 )】 【 】 【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