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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6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为加强后续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地区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重新申办有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或审核报送工作,确保相关发行单位正常有序运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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