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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8

新出字[201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二、核验内容

  1.开展图书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图书出版单位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

  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检查图书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违规处罚;是否及时缴送样书等。

  3.出版经营情况。主要了解图书出版单位2010~2011年资产运营情况。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图书出版业务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2010年、2011年贯彻落实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深化出版体制改革情况;出版经营和发展情况;重点出版物规划及出版情况;出版“走出去”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等;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

  2.《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表1至表17)。

  3.《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年度核验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图书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四、核验程序和要求

  1.各图书出版单位要对2010年、2011年本单位开展图书出版业务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年度核验表,于2012年10月19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所属的各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上述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并撰写年度核验工作报告,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及图书出版单位提交材料汇总后(含电子版,刻录光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新闻出版总署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年检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以复函方式通知图书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图书出版单位。

  4.图书出版单位接到总署复函后,持《图书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到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设在地方的图书出版单位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军队系统图书出版单位到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

  五、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图书出版单位存在《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

  2.图书出版单位存在《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核验不予通过。对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开展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出版管理,促进图书出版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图书出版单位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严格审核图书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汇总、分析;各图书出版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有关事项,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撤销批准意见。

  请将本通知转发你部门所辖、所属各图书出版单位。

  表格下载及万象城官网的联系方式: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查询并下载。

  联 系 人:李一昕、白兰香、章隆江

  联系电话:010-83138768、83138677、83138678  010-83138679(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052

附件: 《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表》(表1至表17).xls

         填表说明.doc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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