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万象城官网

万象城官网
| | 联系万象城官网 |
 
万象城官网
集团要闻
党群工作
下属动态
媒体报道
内部新闻
领导批示
招标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万象城万象城官网首页 > 集团动态 > 媒体报道
流动着的司法脚印 看得见的法律财富
发布时间:2012-07-05

    “流动着的司法脚印,看得见的法律财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将他从事法律工作近30年来对法律的思量集结成册,从检察官的视角审视中国的司法制度。

  王祺国是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后较早的一批法学专业硕士生,1990年夏天到检察机关工作,先后担任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等职。

  多年来,王祺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陆续在报刊发表各种法律文章300多篇,涵盖面广,涉及三大诉讼法、司法制度、公证、律师、人民调解各领域,很多观点都颇有见地,对推动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的进步和完善有着积极的影响。

  最近,王祺国精选部分文章编辑成册,取名《法的思瓣》。他说,之所以取此书名是因为他对法的点滴的思想火花犹如法律之树摇曳的花瓣,最终是要飘落到法律的土壤上。《法的思瓣》将于近期正式出版发行。在此,记者节选部分片段,让广大读者先睹为快。

依法行使行政公诉权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除了要推行行政自诉制度外,还应当推行行政公诉制度,建立自诉与公诉并存的双轨制的行政诉讼制度。”王祺国在《行政公诉探讨》一文中较早提出了“行政公诉”这个概念。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那种一味坚持检察机关只对犯罪行为及与犯罪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的做法,实际上仅仅是把检察机关理解为国家公诉机关,而不是法律监督机关。

  王祺国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不仅包括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从事各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干预。

  这一观点是王祺国在1987年提出的,25年过去了,行政公诉的观点逐步得到诉讼法学界的认可。

法律监督法为检察监督撑腰

  由于现行检察机关的具体法律监督职能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公诉职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律上没有充分落实,使得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步履维艰进展缓慢。1994年,王祺国在《应当立一部法律监督法》一文中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出路是完善法律监督立法。”

  考虑到现有的大量行政法律中没有法律监督的规定,全部进行相应修改,增加法律监督内容,不切合实际。因此,完善法律监督的立法体例应当在宪法指导下,制定一部相对集中、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法。

  王祺国认为,法律监督法应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是实施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司法活动。

内生性缺陷迫使检察工作创新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创新的历史。在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时代潮流中,检察工作唯有创新,才能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和谐社会。《关于检察创新的几个问题》是全国探讨总结检察创新工作的第一篇深度文章。

  “法律授予检察权能的内生性缺陷为检察创新提供了内在动力”。王祺国深度分析了现行检察工作的状况。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并不能完全反映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甚至连诉讼监督也没有做到全覆盖。“这为我们在法律上对检察职能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王祺国说。

【浏览次数( 2981 )】 【 】 【 】
"));
网站地图